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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时间:2024/01/08    来源:本站    浏览:859


青山叠翠,碧水长流;大美中国,江山如画。


新时代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也用实践证明,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通过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澎湃的内生动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


以最严格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总抓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同向发力,发挥了综合性效应。


制度是纲,纲举目张。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到生态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再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将原来没有的建立起来,原来不完善的完善起来,原来没有落实好的增强操作性、推动落实,我国逐步搭建起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生态文明制度更加注重系统化、整体化,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各要素之间、生态环境治理各领域和各环节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实现了从条块分割到整体联动的转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执行到位,制度的价值才能显现出来。一些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发生,究其根源就是制度落实执行“偏松软”、搞变通、打折扣。只有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追究责任,制度才不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严字当头,把最严格的生态环保制度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要增强制度意识,通过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让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环保制度体系,成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巨大动力和根本保障。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硬约束”,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要严把准入关口,严格环评审批管理,严防“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和遏制自然生态破坏问题。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遍。要通过严格问责,让人人敬畏制度。新时代十年来,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对违反、破坏制度的人实行严格问责。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启动以来,问责了一批党政领导等责任人。通过问责,强化了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但推动了一大批突出问题的解决,而且增强了制度意识,矫正了错误的发展观、政绩观。要确保生态环保的决策部署、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必须强化问责,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通过严格制度执行和政策引导,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留出更多空间。


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提供新动力。随着治污攻坚、减污降碳、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将会遇到新的困难与矛盾,我们要拿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制度建设。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以制度力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用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法者,治之端也。


法治在构建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后,《环境保护法》修订拉开了我国环境立法更新迭代的帷幕,陆续制修订了一批生态环境法律,基本形成了覆盖全面、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走上法治化道路。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任务,对新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新领域新要求,填补立法空白,丰富法律内容,以良法保障善治。要注重推动法律法规的协同配套,进一步增强法律体系的整体功效。同时,要推动标准体系的优化升级,强化标准体系与重大政策、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找准标准实施的途径和作用的节点,发挥标准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重要引领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方能使法律制度落地见效,否则,法律就是一只没牙齿的老虎。秦岭北麓违建别墅、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腾格里沙漠排污等一大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被严厉查处,用法治利剑明晰生态保护红线,彰显法律权威,夯实环保责任。


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将面对更多难啃的“硬骨头”,要敢于动真碰硬,充分发挥法律的“硬约束”作用。当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力度偏弱等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守法、执法上做“选择题”,环评造假、违规上马“两高一低”项目、违法排污、监测数据造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等问题仍然突出。法律的效用必须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要加大司法保障力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合作,做实做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主动“亮剑”,对污染环境犯罪进行“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要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聚焦环境治理中的老大难问题,汇聚生态环境保护的更大合力。


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通过信息化、智慧化、数据化手段的应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识别问题,使生态环境执法实现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的转变。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持续推动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坚持在帮扶中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良的生态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外在压力,但是,如果缺乏内在动力,效果仍然有限。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内在动力不足。因此,我们既要采取约束性手段,把外在压力转为内在动力,也要采取激励性举措,激发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现在一些地方还存在“发展要快,环保要让”的误区,一些决策违反了法律法规,突破了生态红线,重要原因就在于发展考核评价不全面、不科学。要改变这个局面,就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中,完善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要强化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决不能以GDP论英雄。要把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加大生态文明指标在考核中的权重,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既要突出“显绩”,也要重视“潜绩”,使领导干部主动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负责。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要通过终身追责拧紧责任链条。


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期制度的办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进一步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让市场主体在保护环境中获得合理回报,增强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


要实施严惩重罚,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披露等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通过差异化管理制度,让企业享受到环保绩效优良带来的好处,从而更加自觉地在优化升级、技术提升上下功夫,实现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转变,自觉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之路。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是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全方位重塑。要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更好地调动起各类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参与渠道、健全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政府部门也要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遇到重大环境问题,主动邀请公众献言献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山积而高,泽积而长。”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这篇大文章,必须搭好制度框架,抓好制度执行,蓄积制度力量,让生态文明建设之路越走越宽广。


                                                                            (来源:中国环境报1月8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