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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化手段赋能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时间:2023/10/16    来源:本站    浏览:1720


◆邓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应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体系配置,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


当前,我国水资源资产化制度体系的构建滞后于水资源市场化节约集约利用。首先,作为水资源市场化主要手段的各项制度仍欠完备,水资源产权确权制度仍未有效建立,水资源生态补偿范围较窄,水权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水资源资产化投融资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水市场监管机制运行不畅,目前各部门之间水市场监管权责不清;监管范围方面,对交易行为中第三方所受损害或收益等内容的监管有所缺失,水资源投融资相关价格机制、信息公开等问题亦亟待完善;此外,水资源在市场流转过程中的生态影响尚未纳入监管范围。


其次,水资源交易平台作用较为单一。一方面,水资源交易平台之间衔接不畅,纵向上中央及各地方的平台尚未联通,平台水资源跨区域交易流转服务仍有阻碍,各省市实践中仍通过公共资源服务或其他相关平台进行水资源交易;横向而言,除水权交易平台,水资源确权、水资源生态补偿、水资源投融资等市场化模式仍欠缺公共服务平台。另一方面,技术支撑缺乏,平台公共服务缺乏与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其所具备的交易公告、挂牌信息、交易咨讯等公共服务职能较弱。


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实现以市场化手段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应从水资源产权入手,奠定水资源市场化流转的坚实基础,逐步建立同市场相适应、相匹配的市场规则,以彰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的生态、社会与经济效应。


一方面,健全水资源资产化制度保障体系。完善水资源产权确权制度。水资源产权确权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基础性制度,应强化技术支撑,宏观把控域内水资源基本情况,精准划定空间范围,严格遵循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推进水资源产权确权登记工作。补足水权交易的法律依据。于立法中明晰水资源权利的法律属性,明确水权交易市场主体及可交易对象,优化水权交易定价机制。强化水资源投融资政策扶持。逐步拓展水资源投融资渠道,适时扩大投融资规模,以政府主导为基础,以激励政策吸引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水资源相关产业,提升水市场活力。明确监管机构权责,充分利用技术监测手段,实现水市场交易全过程监管,扩大监管范围,规范监管内容,如水权交易的用途变更、交易信息公开及备案,水资源投融资的信息公开、竞价机制等,努力打造公开、公平、透明的水资源交易市场。


另一方面,加快搭建水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构建国家、区域统一管理的服务平台,实践中做到全国范围内统一水资源交易平台的搭建与各省市实情充分匹配,强化平台市场功能,拓展平台业务范围。创新水资源交易平台,将水资源确权登记、水资源生态补偿、水资源投融资等活动纳入水权交易平台,实现各类水资源市场活动信息互联互通,打造水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强化技术支撑,推进水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实时更新交易信息及数据,实现水资源交易信息化、系统化、便民化。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